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703號聲請人 魏啟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受款人、發票日期、票據金額、票據號碼及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請一併註明))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
二、聲請人非系爭本票之發票人或受款人,請補正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保証責任台中市第九信用合作社由合做金庫概括承受之相關事證及台端自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讓與書證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