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113號上訴人 李湘倫 被上訴人 阮陳芊芊 訴訟代理人 阮炳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李珮妤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書記官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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