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3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展年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沒收(98年度毒偵字第2053號、100年度聲沒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毛重共計伍點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除聲請書第10行關於「(毛重5.6公克)」之記載,應更正為「(毛重共計5.6公克)」外,餘均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扣得之白色粉末2包(毛重共計5.6公克),經警分別以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公司製造之毒品檢驗試劑初步檢驗,結果均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毒品初步檢驗結果報告表1紙附卷可稽(見警卷第10頁),扣案之白色粉末2包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且本件被告林展年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並經為不起訴之處分(98年度毒偵字第2053號)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扣案之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說明,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書記官潘豐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