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166號
原   告  周萬枝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熊國雄 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
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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