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166號
原 告 周萬枝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熊國雄 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
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