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51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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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5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五一五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
丁○○(即陳心國)丙○○
己○上訴人庚○○即被告右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莫家駿 律師右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二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九七一八號、第一一二三五號、第一三一六號、併辦案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一四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關於庚○○部分撤銷。
庚○○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年。
其他上訴駁回。
事實
一、庚○○為設址於台北市○○區○○路○○號七樓 瑞萬 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稱瑞萬公司)、 基疆 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稱基疆公司)二家公司之經理人,並為該二家公司之實際業務負責人(瑞萬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被告丙○○、基疆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被告丁○○【原名為陳心國,嗣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經戶政機關核准更名為丁○○,】,丙○○與丁○○並未實際參與上開二家公司實際業務之經營),庚○○平日之工作範圍除綜理瑞萬公司及基疆公司之一切事務外,並於每月向稅捐稽徵機關負責申報該二家公司之銷售額、營業稅等稅捐,並填據「台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台北市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等申報書。
二、庚○○明知瑞萬公司於八十六年間每月從事進出口之營業額約只有新台幣(以下同)五、六百萬元,並無任何一個月有達到一千萬元以上之營業額,基疆公司於八十六年間未從事進出口之業務,庚○○因經營上開二家公司欠缺資金營運週轉,必需向銀行申辦貸款,而以該二家公司之實際營業額無法向銀行貸得款項週轉,嗣庚○○結識一自稱為「 陳藤源 」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經陳藤源向庚○○告知可幫忙將瑞萬公司、基疆公司每月之進出口營業額予以拉高,其方式則為在每月該二家公司應填具之「台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台北市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二份申報書上,將營業額拉高為一千萬元以上,並取得其他虛設行號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製造瑞萬公司、基疆公司不實之高額營業實績,並藉由該二家公司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作為辦理外銷貨物退稅來源之進項憑證,而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退稅,謀議既定,二人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自八十六年四月間某日起至八十六年十月間止,由「陳藤源」填製台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台北市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及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冒領退稅)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庚○○按月將瑞萬公司、基疆公司之存摺、公司大小章交予陳藤源,由陳藤源負責在前開台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或台北市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上申報不實之營業額,再取得其他虛設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並分別以瑞萬公司、基疆公司名義,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退稅,使稅捐稽徵機關因庚○○、陳藤源二人此一詐術之行使,誤認為瑞萬公司、基疆公司的確有如此高額之外銷貨物業績,而退還稅款至瑞萬公司、基疆公司所指定之銀行退稅專戶,(台北銀行西松分行000000000000帳戶,彰化銀行總部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庚○○詐欺取財之行為乃於焉得手,冒領之退稅額,詳如附表一、附表二所載。
三、案經內政部警政署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由台北市稅捐稽徵處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由
壹、有罪部分|即被告庚○○部分:
一、被告庚○○雖矢口否認有任何犯行,辯稱:因為陳藤源那個人說可以幫我把出口之業績作起來,當時我不知道這是假的業績,所有的申報書及統一發票都是陳藤源申報及開立的,都與我無關云云。本院審理時辯稱:我只是做業績,並沒有辦理退稅,整個事情我不知道。我是有開設瑞萬、基疆,我是實際負責人,瑞萬是登記我太太被告丙○○、基疆是登記 陳宏昌 ,陳宏昌以前是我的朋友。瑞萬公司的業務是做雜貨、五金買賣,基疆沒有,因為公司沒有錢,所以請「陳藤源」幫我做業績。「陳藤源」是記帳員,我不知道他的真實姓名,後來警察查說「陳藤源」這個名字的人已經死亡,他幫我做了一年多的帳。我公司有實際交易出口至菲律賓,因為是出口商,實際上有繳稅,後來才會退稅,我也不知道當初是退給何公司,因為都是「陳藤源」在做。「陳藤源」一買一出都會有開立發票。都是「陳藤源」在做,因為我公司的發票被停,他叫我拿給他做,帳由他作,我只知道他每個幫我作壹仟多萬元的業績,所以發票、金額等事情我不清楚。附表所列應該是從稅捐稽徵處的資料而來。按理來說立暢應該有先繳稅,否則他的發票會被停,後來也有退稅到瑞萬,我的存摺是先開設好交給「陳藤源」,所以錢進入我的帳戶後,都由「陳藤源」拿走,是彰銀瑞萬的帳戶,那時有退稅一千多萬元。我交給「陳藤源」的是發票、公司的印章。當初「陳藤源」給我看的報表、出口文件都是正常的,所以實際上如何我不知道。銀行帳戶的資料,我須再查後補呈。公司有實際營業的部分,我們都有繳稅,「陳藤源」幫我做帳衝業績,退稅的部分,他會把我公司實際有繳的稅給我,其他的他拿走。「陳藤源」是地下代書,他做了哪些家公司我不知道。我也是到了偵查庭才知道,「陳藤源」做了八十八家公司退稅的事情。(本院九十二年三月三日筆錄)
二、本院查:
(一)、訊據被告庚○○並不否認右述事實一及二之部分中,關於被告庚○○為瑞萬
公司、基疆公司二家公司之經理人,實際負責該二家公司業務之經營,其平日之工作範圍除綜理瑞萬公司及基疆公司之一切事務外,並需於每月向稅捐稽徵機關負責申報該二家公司之銷售額、營業稅等稅捐,並填據「台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台北市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等報表暨被告庚○○明知瑞萬公司於八十六年間每月從事進出口之營業額約只有五、六百萬元,並無任何一個月有達到一千萬元以上之營業額,而基疆公司於八十六年間未從事進出口之業務,而被告庚○○因經營上開二家公司欠缺資金營運週轉,必需向銀行申辦貸款,而以該二家公司之實際營業額無法向銀行貸得款項週轉,嗣被告庚○○結識一自稱為「陳藤源」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經陳藤源向庚○○告知可幫忙將瑞萬公司、基疆公司每月之進出口營業額予以拉高,其方式則為在每月該二家公司應填具之「台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台北市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二份報表上,將營業額拉高為一千萬元以上暨有於附表一、附表二所載各月份,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營業額,並領得退稅等事實。(原審卷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審判筆錄參照)
(二)、核與被告丙○○、被告丁○○、被告己○所供稱瑞萬公司、基疆公司之實際
業務為被告庚○○所負責、外放證物袋由台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員乙○○於原審八十八年八月九日審理時所提出「北順冒退專案」瑞萬公司、基疆公司涉嫌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所記載之情節(內有瑞萬公司、基疆公司於附表一、附表二所載時間分別向稅捐稽徵機關行使之該公司「台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台北市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報表、該二家公司每月申報之不實營業額、自何公司取得多少金額之統一發票、冒領之退稅額等文書資料)、證人即台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員乙○○、甲○○於原審調查、審理中所分別供稱瑞萬公司、基疆公司確有領得退稅之情節相符。
(三)、被告庚○○於原審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審理時供稱瑞萬公司於八十六年間每
月進出口之實際營業額只有約五、六百萬元,基疆公司於八十六年間甚且無進出口之業務,而申報營業稅額,被告庚○○既然明知瑞萬公司或基疆公司於八十六年間並無任何一個月之營業額超過一千萬元以上,被告庚○○焉能諉為不知陳藤源有填載不實之前開銷售額申報書之事實,且被告庚○○於原審前開期日審理時亦供稱當稅捐稽徵機關將退稅退至瑞萬公司、基疆公司所指定之銀行戶頭後,會先由陳藤源將全部之退稅款領走,再由陳藤源將瑞萬公司真正有進出口之退稅交還予伊,則被告庚○○明知瑞萬公司、基疆公司無如此高之營業實績,在稅捐機關退稅後,竟仍任由陳藤源將退稅全部領走,益徵被告庚○○與陳藤源間有犯意之聯絡甚明,其雖以前揭情詞置辯,尚難認為可採。
(四)、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庚○○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被告庚○○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詐術使稅捐稽徵機關交付財物(冒領退稅)之行為,核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起訴書之證據並所犯法條雖未記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惟犯罪事實欄已有記載無變更法條之問題。)其多次犯行,時間緊密,且犯意概括,而所犯構成要件均相同,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連續詐欺取財一罪論。被告庚○○與自稱為「陳藤源」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原審對於被告庚○○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庚○○並不構成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業務登載不實等罪責(詳如後述),原審誤為有此等犯行,自有未洽,被告上訴否認犯罪,固不足取,原判決既有可議,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庚○○之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手段、犯罪所得甚多、暨其智識程度、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
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之該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一四二號被告庚○○所涉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之犯行,與本件核屬被告同一、犯罪事實同一之事實上同一案件,本院自得就該併辦部分中關於被告庚○○部分併予審理、判決,應予說明。
四、公訴人認被告庚○○涉有刑法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六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嫌。
惟查:(一)被告庚○○之基疆、瑞萬公司係適用「零稅率」不必開發票,台北市國稅局亦函復未保存發票,其詐領稅款並未另開發票故無製作不實會計憑証問題。(二) 魏某 申報所用之「台北市營業人銷售款與稅額申報書」及「台北市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係為申報書,並非「登載」用之文書,其以申報不實之數據,詐領退稅款,尚難認係其業務上登載不實。(三)魏某亦無使公務員為不實之登載,亦難認其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四)按營業稅必以有營業,始對之課稅,本件被告係向虛設之行號立暢公司,馥泓公司、鉌欣公司等取得不實之發票,該等發票非被告所簽發,又該等公司與基疆、瑞萬公司,並無實際營業行為,自無課徵營業稅之問題,亦無逃漏營業稅問題。(五)綜上被告庚○○並無構成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五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與右開有罪部分,屬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庚○○於不詳時、地取得 李貴祥王文鴻朱守良 等人之陳心國持往銀行開戶,足生損害於李貴祥、王文鴻、朱守良等語,因認被告庚○○涉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及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罪嫌。訊據被告庚○○堅決否認有公訴人所認之上開犯行,辯稱:我沒有拿這些印章去蓋公司設立之文件,李貴祥等人之印章應該是陳藤源叫會計師去刻的,本是陳藤源交付的,與我無關等語,經查:起訴書關於被告庚○○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如前所述,係記載-被告庚○○於不詳時、地取得李貴祥、王文鴻、朱守良等人之申請表,交由陳心國持往銀行開戶,足生損害於李貴祥、王文鴻、朱守良等語|,惟於卷存證據資料內,有關於被告庚○○此部分犯罪事實之證據,僅有員警於八十七年五月十四日至被告丁○○住處實施搜索所扣得之廣期公司、連資公司及敬昌公司三家公司之登記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影本三張(詳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一六四號偵查卷內第六十一頁至第六十五頁參照),別無其他積極證據存在,而在被告庚○○堅決否認犯行之情形下,由此三張公司申請表並無法用任何論理上之推理方法得出:其上所蓋用之印章一定是被告庚○○所造;其上所蓋用之印章一定是被告庚○○所蓋用;被告庚○○有請被告丁○○持李貴祥等人之印章至銀行開戶(是何銀行亦不得而知);等三項起訴檢察官所認定被告庚○○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庚○○有何公訴人所起訴之此部分犯行,惟公訴人認被告庚○○此部分為其所起訴之犯行,與本院前述對其論罪科刑部分中,有裁判上一罪之牽連犯關係,爰不就被告庚○○此部分為檢察官所起訴之行為為其無罪之諭知,併予說明。
貳、上訴駁回部分(即被告戊○○、丁○○、丙○○、己○部分)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檢察官係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同年二月十一日(二月九日為例假日,期滿日延為二月十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坤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廿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徐世禎法官陳憲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嬿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瑞萬公司部分┌───┬────┬──────┬────┬───────┬──────┐│時間│申報營業│自何公司取得│瑞萬公司│冒領之退稅金││││數額│統一發票之張│申報之統│額│││││數及數額│一發票數│││││││額│││├───┼────┼──────┼────┼───────┼──────┤│八十六│二千四百│自八十六年四│二千二百│九十九萬八千二│││年四月│九十三萬│月至同年十月│一十八萬│百五十八元││││三千二百│計向立暢貿易│九千八百│││││零六元│有限公司取得│元││││││四十張,金額│││││││共計一億二千│││││││一百四十六萬│││││││二千五百元(│││││││如附表三、四│││││││)││││├───┼────┤├────┼───────┼──────┤│八十六│一千七百││一千七百│八十八萬五千四│││年五月│八十八萬││八十八萬│百零六元││││元││元││││││││││├───┼────┤├────┼───────┼──────┤│八十六│二千三百││二千二百│一百零六萬四千│││年六月│九十八萬││七十八萬│四百零七元││││四千零九││六千零九│││││十一元││十一元│││││││││││││││││├───┼────┤├────┼───────┼──────┤│八十六│一千九百││一千九百│九十六萬八千一│││年七月│五十九萬││五十九萬│百七十五元││││四千元││四千元│││││││││││││││││├───┼────┤├────┼───────┼──────┤│八十六│一千八百││一千八百│九十一萬五千七│││年八月│六十七萬││六十七萬│百零六元││││八千一百││八千一百│││││一十七元││一十七元│││││││││││││││││├───┼────┤├────┼───────┼──────┤│八十六│一千九百││一千九百│九十六萬八千一│││年九月│六十九萬││六十九萬│百八十九元││││萬元││元││││││││││├───┼────┤├────┼───────┼──────┤│八十六│一千九百││一千九百│九十六萬六千二│││年十月│七十八萬││七十八萬│百三十八元││││元││元││││││││││├───┼────┤├────┼───────┼──────┤││││申報統一│冒領之退稅額合││││││發票之總│計:六百七十六││││││數額合計│萬六千三百七十││││││:一億四│九元││││││千零五十│││││││九萬八千│││││││零八元││││││││││└───┴────┴──────┴────┴───────┴──────┘附表二:基疆公司部分┌───┬────┬──────┬────┬───────┬──────┐│時間│申報營業│自何公司取得│基疆公司│冒領之退稅金││││額數目│統一發票之張│申報之統│額│││││數及數額│一發票數│││││││額│││├───┼────┼──────┼────┼───────┼──────┤│八十六│一千九百│自八十六年七│一千九百│九十七萬四千零│││年七月│七十五萬│月至同年十月│七十五萬│四十元││││零二百元│計分別向㈠立│零二百元││││││暢貿易有線公│││││││司取得金額為│││││││三千八百七十│││││││九萬九千六百│││││││元、㈡馥泓有│││││││限公司取得金│││││││額為一千九百│││││││四十七萬元、│││││││㈢鉌欣有限公│││││││司取得金額為│││││││一千九百四十│││││││七萬元之統一│││││││發票(如附表│││││││五)金額合計│││││││七千七百七十│││││││三萬九千六百│││││││元││││││││││││││││││││││││││││││││├───┼────┤├────┼───────┼──────┤│八十六│一千九百││一千九百│九十六萬六千六│││年八月│七十萬零││七十萬零│百六十五元││││八千二百││八千二百│││││元││元││││││││││├───┼────┤├────┼───────┼──────┤│八十六│一千九百││一千九百│九十七萬四千二│││年九月│七十七萬││七十七萬│百十五元││││元││元││││││││││├───┼────┤├────┼───────┼──────┤│八十六│一千九百││一千九百│九十七萬四千二│││年十月│七十一萬││七十一萬│百二十二元││││元││元││││││││││├───┼────┤├────┼───────┼──────┤││││申報統一│冒領之退稅額合││││││發票之總│計:三百八十八││││││數額合計│萬九千一百四十││││││:七千八│二元││││││百九十三│││││││萬八千四│││││││百元│││└───┴────┴──────┴────┴───────┴──────┘附表三:(瑞萬企業有限公司收受之發票)┌──┬────┬──────┬────────┬─────┬─────┐│編號│開立年月│發票字軌號碼│銷售人│銷售額│稅額│├──┼────┼──────┼────────┼─────┼─────┤│1│8610│KG00000000│鉌欣有限公司│3,900,000│195,000│├──┼────┼──────┼────────┼─────┼─────┤│2│8610│KG00000000│同右│3,810,000│190,500│├──┼────┼──────┼────────┼─────┼─────┤│3│8610│KG00000000│同右│3,930,000│196,500│├──┼────┼──────┼────────┼─────┼─────┤│4│8610│KG00000000│同右│3,870,000│193,500│├──┼────┼──────┼────────┼─────┼─────┤│5│8610│KG00000000│同右│3,810,000│190,500│├──┼────┼──────┼────────┼─────┼─────┤│6│8610│KG00000000│馥泓有限公司│3,870,000│193,500│├──┼────┼──────┼────────┼─────┼─────┤│7│8610│KG00000000│同右│3,840,000│192,000│├──┼────┼──────┼────────┼─────┼─────┤│8│8610│KG00000000│同右│3,875,000│193,750│├──┼────┼──────┼────────┼─────┼─────┤│9│8610│KG00000000│同右│3,870,000│193,500│├──┼────┼──────┼────────┼─────┼─────┤│10│8610│KG00000000│同右│3,900,000│195,000│└──┴────┴──────┴────────┴─────┴─────┘附表四:(瑞萬企業有限公司收受之發票)┌──┬────┬──────┬────────┬─────┬─────┐│編號│開立年月│發票字軌號碼│銷售人│銷售額│稅額│├──┼────┼──────┼────────┼─────┼─────┤│1│8604│HE00000000│立暢貿易有限公司│1,872,000│93,600│├──┼────┼──────┼────────┼─────┼─────┤│2│8604│HE00000000│同右│1,638,000│81,900│├──┼────┼──────┼────────┼─────┼─────┤│3│8604│HE00000000│同右│1,947,500│97,375│├──┼────┼──────┼────────┼─────┼─────┤│4│8604│HE00000000│同右│2,152,500│107,625│├──┼────┼──────┼────────┼─────┼─────┤│5│8604│HE00000000│同右│1,725,000│86,250│├──┼────┼──────┼────────┼─────┼─────┤│6│8604│HE00000000│同右│1,725,000│86,250│├──┼────┼──────┼────────┼─────┼─────┤│7│8605│HQ0000000│同右│1,825,000│91,250│├──┼────┼──────┼────────┼─────┼─────┤│8│8605│HQ0000000│同右│1,825,000│91,250│├──┼────┼──────┼────────┼─────┼─────┤│9│8605│HQ0000000│同右│1,770,000│88,500│├──┼────┼──────┼────────┼─────┼─────┤│10│8605│HQ0000000│同右│1,770,000│88,500││││││││├──┼────┼──────┼────────┼─────┼─────┤│11│8605│HQ0000000│同右│1,760,000│88,000││││││││├──┼────┼──────┼────────┼─────┼─────┤│12│8605│HQ0000000│同右│1,760,000│88,000││││││││├──┼────┼──────┼────────┼─────┼─────┤│13│8605│HQ0000000│同右│1,740,000│87,000││││││││├──┼────┼──────┼────────┼─────┼─────┤│14│8605│HQ0000000│同右│1,750,000│87,500││││││││├──┼────┼──────┼────────┼─────┼─────┤│15│8605│HQ0000000│同右│1,750,000│87,500││││││││├──┼────┼──────┼────────┼─────┼─────┤│16│8605│HQ0000000│同右│1,740,000│87,000││││││││├──┼────┼──────┼────────┼─────┼─────┤│17│8606│JA00000000│同右│1,950,000│97,500││││││││├──┼────┼──────┼────────┼─────┼─────┤│18│8606│JA00000000│同右│1,900,000│95,000││││││││├──┼────┼──────┼────────┼─────┼─────┤│19│8606│JA00000000│同右│1,925,000│96,250││││││││├──┼────┼──────┼────────┼─────┼─────┤│20│8606│JA00000000│同右│1,900,000│95,000││││││││├──┼────┼──────┼────────┼─────┼─────┤│21│8606│JA00000000│同右│1,875,000│93,750││││││││├──┼────┼──────┼────────┼─────┼─────┤│22│8606│JA00000000│同右│1,950,000│97,500││││││││├──┼────┼──────┼────────┼─────┼─────┤│23│8606│JA00000000│同右│1,925,000│96,250││││││││├──┼────┼──────┼────────┼─────┼─────┤│24│8606│JA00000000│同右│1,950,000│97,500││││││││├──┼────┼──────┼────────┼─────┼─────┤│25│8606│JA00000000│同右│1,900,000│95,000││││││││├──┼────┼──────┼────────┼─────┼─────┤│26│8606│JA00000000│同右│1,975,000│98,750││││││││├──┼────┼──────┼────────┼─────┼─────┤│27│8607│JL00000000│同右│1,925,000│96,250││││││││├──┼────┼──────┼────────┼─────┼─────┤│28│8607│JL00000000│同右│1,950,000│97,500││││││││├──┼────┼──────┼────────┼─────┼─────┤│29│8607│JL00000000│同右│1,925,000│96,250││││││││├──┼────┼──────┼────────┼─────┼─────┤│30│8607│JL00000000│同右│1,950,000│97,500││││││││├──┼────┼──────┼────────┼─────┼─────┤│31│8607│JL00000000│同右│1,920,000│96,000││││││││├──┼────┼──────┼────────┼─────┼─────┤│32│8607│JL00000000│同右│1,900,000│95,000││││││││├──┼────┼──────┼────────┼─────┼─────┤│33│8607│JL00000000│同右│1,950,000│97,500││││││││├──┼────┼──────┼────────┼─────┼─────┤│34│8607│JL00000000│同右│1,935,000│96,750││││││││├──┼────┼──────┼────────┼─────┼─────┤│35│8607│JL00000000│同右│1,957,500│97,875││││││││├──┼────┼──────┼────────┼─────┼─────┤│36│8607│JL00000000│同右│1,943,000│97,150││││││││├──┼────┼──────┼────────┼─────┼─────┤│37│8608│JL00000000│同右│3,840,000│192,000││││││││├──┼────┼──────┼────────┼─────┼─────┤│38│8608│JL00000000│同右│3,900,000│195,000││││││││├──┼────┼──────┼────────┼─────┼─────┤│39│8608│JL00000000│同右│3,787,000│189,350││││││││├──┼────┼──────┼────────┼─────┼─────┤│40│8608│JL00000000│同右│3,900,000│195,000││││││││└──┴────┴──────┴────────┴─────┴─────┘附表五:(基疆實業有限公司收受之發票)┌──┬────┬──────┬────────┬─────┬─────┐│編號│開立年月│發票字軌號碼│銷售人│銷售額│稅額│├──┼────┼──────┼────────┼─────┼─────┤│1│8610│KG00000000│鉌欣有限公司│3,930,000│196,500│├──┼────┼──────┼────────┼─────┼─────┤│2│8610│KG00000000│同右│3,870,000│193,500│├──┼────┼──────┼────────┼─────┼─────┤│3│8610│KG00000000│同右│3,870,000│193,500│├──┼────┼──────┼────────┼─────┼─────┤│4│8610│KG00000000│同右│3,930,000│196,500│├──┼────┼──────┼────────┼─────┼─────┤│5│8610│KG00000000│同右│3,870,000│193,500│├──┼────┼──────┼────────┼─────┼─────┤│6│8609│KG00000000│馥泓有限公司│3,900,000│195,000│├──┼────┼──────┼────────┼─────┼─────┤│7│8609│KG00000000│同右│3,900,000│195,000│├──┼────┼──────┼────────┼─────┼─────┤│8│8609│KG00000000│同右│3,900,000│195,000│├──┼────┼──────┼────────┼─────┼─────┤│9│8609│KG00000000│同右│3,870,000│193,500│├──┼────┼──────┼────────┼─────┼─────┤│10│8609│KG00000000│同右│3,900,000│195,000│├──┼────┼──────┼────────┼─────┼─────┤│11│8607│JL00000000│立暢貿易有限公司│1,965,000│98,250│├──┼────┼──────┼────────┼─────┼─────┤│12│8607│JL00000000│同右│1,940,400│97,020│├──┼────┼──────┼────────┼─────┼─────┤│13│8607│JL00000000│同右│1,950,000│97,500│├──┼────┼──────┼────────┼─────┼─────┤│14│8607│JL00000000│同右│1,940,400│97,020│├──┼────┼──────┼────────┼─────┼─────┤│15│8607│JL00000000│同右│1,950,000│97,500│├──┼────┼──────┼────────┼─────┼─────┤│16│8607│JL00000000│同右│1,950,000│97,500│├──┼────┼──────┼────────┼─────┼─────┤│17│8607│JL00000000│同右│1,935,000│96,750│├──┼────┼──────┼────────┼─────┼─────┤│18│8607│JL00000000│同右│1,950,000│97,500│├──┼────┼──────┼────────┼─────┼─────┤│19│8607│JL00000000│同右│1,950,000│97,500│├──┼────┼──────┼────────┼─────┼─────┤│20│8607│JL00000000│同右│1,950,000│97,500│├──┼────┼──────┼────────┼─────┼─────┤│21│8608│JL00000000│同右│1,950,000│97,500│├──┼────┼──────┼────────┼─────┼─────┤│22│8608│JL00000000│同右│3,840,000│192,000│├──┼────┼──────┼────────┼─────┼─────┤│23│8608│JL00000000│同右│3,840,000│192,000│├──┼────┼──────┼────────┼─────┼─────┤│24│8608│JL00000000│同右│3,838,800│191,940│├──┼────┼──────┼────────┼─────┼─────┤│25│8608│JL00000000│同右│3,900,000│195,000│├──┼────┼──────┼────────┼─────┼─────┤│26│8608│JL00000000│同右│3,900,000│19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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