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2號上訴人 李鴻龍 被上訴人 葉琛 訴訟代理人 謝菖澤 律師
蘇淑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書記官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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