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0號原告益阜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永華 被告 蔡政承
蔡良偉 蔡美琴 蔡政翰 蔡兆豐 蔡坤吾
蔡坤旻 蔡文章 蔡文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之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則本件起訴之訴之利益,即為前開建物所占用土地之價值,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72,363元(系爭占用土地之面積合計約為48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6,361元/平方公尺,價額共計為3,072,36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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