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告 蔡智良 被告 阮明順 上列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訴訟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8,393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3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