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更正成績為錄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6號原告張閔景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1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成功大學間請求更正成績為錄取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國立成功大學110年度研究生招生委員會生物科技與產業科學系成績更正為錄取,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施志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