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528號原告 王俊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金舜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陸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十日內提出理由二所列應補正之事項。
理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孫金舜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價額以原告主張分割後可得利益為計算,又本件被繼承人遺產價額約為新臺幣(下同)34,235,000元,原告主張其繼承附表土地之持分為三十六分之一,是原告所得之利益為950,972元(計算式:34,235,000元×1/36=950,97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扣除已繳之5,000元,尚須補繳5,46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俾利本件訴訟進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被繼承人 孫清祥 之除戶謄本、起訴狀所示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向被繼承人孫清祥及再轉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法院、或線上查詢其等繼承人有無聲明拋棄繼承。
㈢提出被繼承人孫清祥之遺產清冊、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
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或陳報被繼承人孫清祥有無其他遺產?㈣繼承人間有無分割協議?就本件標的之分割有無法令禁止、
限制?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王沛晴附表:編號項目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價值(新臺幣)1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423㎡1/8167,000元8,830,125元2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1㎡1/8167,000元20,875元3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27㎡1/8167,000元563,625元4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5㎡1/8167,000元104,375元5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2㎡1/8167,000元41,750元6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459㎡1/8167,000元9,581,625元7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629㎡1/8167,000元13,130,375元8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88㎡1/8167,000元1,837,000元9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6㎡1/8167,000元125,250元總價34,2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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