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1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1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三七七號
證人 潘順炫 右證人因被告甲○○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潘順炫科罰鍰新臺幣貳萬元。
理由本件被告甲○○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傳喚潘順炫為證人,茲該證人於合法收受送達傳票後,並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後段,裁定酌科罰鍰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包梅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文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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