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3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3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3917號債權人 吳照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格緻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人(聲請狀面債務人記載格緻有限公司,惟原因事實內記載債務人為 陳昭信 )。
㈡請查報格緻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㈢請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並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
關係(聲請狀記載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惟狀附證物內容係勞資糾紛,請敘明當事人間法律關係、爭執事項為何,及請求款項、計算期間、金額為何)。
㈣請提出請求之相關釋明資料(狀附勞工局函受文者均為「林賢科」並非債權人)。
㈤確認請求自民國105年9月15日計算利息之法律依據(依請
求之原因事實無法推知債務人給付義務為何,應給付薪資之期限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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