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家親聲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親聲字第318號105年度家親聲字第489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辜豐駿
辜逸恒 相對人 徐伊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所為之105年度家親聲字第318號、105年度家親聲字第489號裁定提出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本件係對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而為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共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辜豐駿、辜逸恒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補繳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書記官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