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4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4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434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建宏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5年度少偵字第1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6日以105年度審易字第4349號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茲以本案被告被訴於98年間犯詐欺取財罪部分,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原裁定關於此部分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陳海寧法官王唯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劭柔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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