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6年度屏簡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屏簡字第187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屏簡字第187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97年2月21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規定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準用之,同法第
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係於民國97年3月13日送達於上訴人,有
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即97年3月
14日起算,並扣除在途期間6日,至同年4月8日即已屆滿
,而上訴人延至同年4月9日始行提起上訴,有本院收文章
戳可稽,上訴人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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