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一五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九六七號、九十三年度執字第六六三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戴博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毒│有│九十二年│臺│九十二年│臺│九十三│九十三年││九十三年七月十三│臺中地││品│期│七月間至│中│度毒偵字│中│年度易│六月十一││日│檢九十││危│徒│九十三年│地│第三二○│地│字第八│日│(同上)││三年度││害│刑│三月三十│檢│一號│院│二號││││執字第││防│捌│一日││││││││六六三││制│月│││││││││一號││條││││││││││││例│││││││││││├──┼──┼────┼─┼────┼─┼───┼────┼─────┼────────┼───┤│毒│有│九十二年│臺│九十二年│臺│九十三│九十三年││九十三年七月十四│臺中地││品│期│七月間至│中│度毒偵字│中│年度易│六月十一││日│檢九十││危│徒│九十三年│地│第四○六│地│字第九│日│(同上)││三年度││害│刑│三月三十│檢│號│院│九九號││││執字第││防│壹│一日││││││││六六三││制│年│││││││││一號││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