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字第215號聲請人 陳建弘 即旺普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旺普數位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陳建弘為旺普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旺普數位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旺普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一0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經股東會決議解散、清算、選任其為清算人,業向本院呈報,茲旺普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業於一0五年五月六日清算完結,且已繳納稅額、無滯欠稅捐,並已造具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連同各項簿冊提請股東會承認,並向本院聲報在案,經旺普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指派其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並獲其同意,為此聲請指定其為旺普數位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暨損益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分配報告表、剩餘財產分配表、清算後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會議事錄、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書、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中北分處函為證。
三、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一0五年度司司字第五十九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審認結果,核無不合,爰依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指定陳建弘為旺普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書記官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