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23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12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123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志惇選任辯護人吳彥欽律師
吳君婷律師被告 謝德琮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4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志惇、謝德琮2人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13時30分許,分別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及騎乘AU-789號大型重型機車,在臺北市○○區○○路○○○巷口,因行車糾紛發生口角並進而發生拉扯衝突,造成告訴人楊志惇受有頸部擦傷、左手紅腫、左手腕紅腫擦傷等傷害,告訴人謝德琮則受有右側胸壁及腹壁挫傷、左側胸壁及腹壁挫傷、左側腹壁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楊志惇、謝德琮2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兼告訴人楊志惇、謝德琮互相告訴對方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2人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兼告訴人楊志惇、謝德琮已成立調解並撤回告訴,有106年6月16日之調解紀錄表、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亦芩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