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33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尤銀鍊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尤銀鍊自民國壹佰年叁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12月15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限即將屆滿,於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僅坦承部分犯行,且案發後歷10餘年均不到案,期間多次為警通緝到案後又棄保逃亡,是認被告犯嫌重大,且有逃亡之虞,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0年3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戰諭威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