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字第27號原告多加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月嬌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 律師被告 陳溢謙
許秋萍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 律師
吳世敏 律師複代理人 吳晉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主張因被告陳溢謙、許秋萍承攬施作坐落高雄市○○區○○○路○○○號房屋之重大修繕,所積欠的工程款,並經被告陳溢謙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總計新台幣2,500,
000元尚未給付,被告抗辯原告不僅未完工,甚至施工過程破壞樓梯階面、扶手、牆壁、管線、電梯無法使用,被告尚須另行雇工修復,造成被告巨額損失,經抵銷後,已無需償付票款。查本件票據法律關係之裁判,以本院92年度訴字第
535號事件工程款給付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96年8月13日裁定本件訴訟於上開給付工程款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上開給付工程款事件,業於99年12月27日判決確定,已經本院調閱上開給付工程款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是以,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經消滅,本院爰依職權撤銷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表:│├──┬───────┬─────┬─────┬──────┬────────┤│編號│發票人│票號│發票日│退票理由單號│票面金額(新臺幣)││││││碼││├──┼───────┼─────┼─────┼──────┼────────┤│001│陳溢謙│AI0000000│90年10月13││500,000元│││││日│││├──┼───────┼─────┼─────┼──────┼────────┤│002│陳溢謙│AI0000000│90年10月6│00000000│500,000元│││││日│││├──┼───────┼─────┼─────┼──────┼────────┤│003│陳溢謙│AI0000000│90年9月30│00000000│500,000元│││││日│││├──┼───────┼─────┼─────┼──────┼────────┤│004│陳溢謙│AI0000000│90年10月20│00000000│500,000元│││││日│││├──┼───────┼─────┼─────┼──────┼────────┤│005│陳溢謙│AI0000000│90年10月31│00000000│500,000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