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他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他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他字第3號抗告人原告 王武雄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0年2月16日本院100年度他字第3號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裁定具狀聲明不服,雖原告於書狀內載稱:抗告程序係訴訟費用之陷阱,故以聲明狀名義陳述云云,惟按當事人對於法院裁定於法定期間具狀聲明不服者,雖其未使用抗告之用語,仍生抗告之效果,自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抗告費用)。經觀諸原告狀載意旨,顯已表示不服本院上開裁定甚明,自生抗告之法律效果,而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蕭忠仁法官蔡紹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書記官林俞文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