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15號上訴人即 藍江絨 被告 藍金地 被上訴人即 盧重典 原告 盧範治
盧明典 盧文典 盧娃美 盧瑛美 盧如美 盧秀美 盧慈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法定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命補正而未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0年2月16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書記官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