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50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志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玉琳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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