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190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石鳳英 訴訟代理人 賴玉山 律師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柏德泉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 律師複代理人 黃柏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本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
1月31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03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附帶上訴人之附帶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60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惟附帶上訴,為被上訴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附帶上訴之理(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763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審判決原告即附帶被上訴人之訴駁回,故原審判決對附帶上訴人並無不利,附帶上訴人雖不服原審關於違約金酌減之判斷,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對原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附帶上訴(見本院卷第95頁),求為廢棄原判決不利部分云云,惟關於上訴利益之認定,係以原判決主文與當事人訴之聲明比較定之,本件附帶上訴人既為全部勝訴,其對原審判決自無上訴利益可言,揆諸上開說明,其附帶上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附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陳筠諼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書記官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