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03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柏德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石鳳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本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
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訂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8年3月
11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書記官謝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