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282號聲請人凱皓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水全 聲請人因證券遺失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282號│├─┬────┬────┬────┬───────┬─────┬───────┬─────┤│編│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號│││││(新台幣)│││├─┼────┼────┼────┼───────┼─────┼───────┼─────┤│01│華盛螺絲│凱皓企業│兆豐國際│000-00-000000│454,020元│106年11月10日│BS0000000│││股份有限│有限公司│商業銀行│││││││公司││岡山分行│││││││ 黃良民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