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矚簡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矚簡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矚簡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淑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7741、9836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林淑惠犯竊盜罪,共三十二罪,附表編號一至三十及三十二部分,各處有期徒刑ꆼ月,附表編號三十一部分,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淑惠因缺錢花用,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購買大量餐點為由,趁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未能注意之際,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得手後隨即離去(各次犯行、所得均詳如附表所載)。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直認不虛(見103年度偵字第7741號卷,下稱偵字7741號卷,該卷第13至16頁反面、71至73、86至87頁;見103年度偵字第9836號卷,下稱偵字9836號卷,該卷ꆼ第73至83頁反面、86至87頁;本院103年度矚易字第8號卷第17頁反面、35頁反面至36頁),並有附表證據資料欄所示證據可資佐證,足認被告各該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自堪採信。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前揭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竊取被害人 馬麗 之皮包1只(附表編號1部分)、被害人 賴衿竹 持有其個人以外另2張身分證及重大傷病卡1張(附表編號11部分)、被害人 徐秀娥 持有之身心障礙手冊1張(附表編號12部分)、被害人 李林妙 娟持有之駕照1張(附表編號15部分)、被害人 呂鳳銀 持有之郵局存摺1本(附表編號18部分)、被害人 洪美佐 持有之鑰匙2把、悠遊卡及殘障手冊各1張(附表編號25部分)、被害人 蕭淑芬 之提款卡1張(附表編號28部分)等部分,雖未經起訴書載明,然與起訴部分各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未見悔悟,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及循正途謀財,竟一再竊取他人財物,顯見其法治觀念甚為薄弱,漠視他人財產法益至鉅,兼衡其坦承犯行,已見悔意,並其犯罪動機、智識程度為國小畢業(見偵字7741號卷第12頁警詢筆錄教育程度欄所載)及犯罪所得財物多寡等一切情狀,分別衡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雖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生效施行,惟本件被告所處之刑,不論依修正前刑法第50條或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均應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自無庸為新舊法比較,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兼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簡泰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竊取之財物│證據資料│├──┼─────┼───────┼───┼────────┼────────────┤│一│100年4月│桃園縣八德市中│馬麗│皮包1只(現金約│ꆼ證人馬麗之證詞(見偵字│││24日上午5│華路89號美而美││新臺幣【下同】1│9836號卷ꆼ第26至28頁反│││時45分許│早餐店││萬元、行動電話1│面,卷ꆼ第148頁)。││││││支、鑰匙1串)│ꆼ現場照片及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同上卷ꆼ第30至│││││││34頁)。│├──┼─────┼───────┼───┼────────┼────────────┤│二│100年9月│桃園縣八德市永│ 吳善豐 │皮包1只(內有現│ꆼ證人吳善豐之證詞(見偵│││10日上午8│豐路507號美式││金約9,000元、身│字9836號卷ꆼ第35至36頁│││時30分許│早餐屋永豐店││分證、營利事業登│,卷ꆼ第148頁)。││││││記證、退伍令及畢│ꆼ現場勘察紀錄表及現場照││││││業證書各1張、店│片(同上卷ꆼ第39至42頁││││││章1個、印鑑章3│)。││││││個)││├──┼─────┼───────┼───┼────────┼────────────┤│三│100年11月│桃園縣八德市興│ 陳林瓊 │手提包1只(內有│ꆼ證人 陳林瓊霞 之證詞(見│││3日上午4│豐路271號米堤│霞│現金3萬元)│偵字9836號卷ꆼ第44至47│││時30分許│米早餐店│││頁反面,卷ꆼ第148頁)│││││││。│││││││ꆼ現場勘察紀錄表、現場暨│││││││訂單照片及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同上卷ꆼ第49至│││││││53頁反面)。│├──┼─────┼───────┼───┼────────┼────────────┤│四│100年11月│桃園縣八德市東│ 邱秋菊 │背包1只(內有現│ꆼ證人邱秋菊之證詞(見偵│││22日上午4│勇北路與 忠勇 三││金1萬6,000元、│字9836號卷ꆼ第54至56頁│││時15分許│街口之活力A+││行動電話1支、健│反面)。││││中西早餐吧││保卡1張、殘障手│ꆼ訂單及現場照片(同上卷││││││冊1張、記帳本1│第58至59頁)。││││││本)││├──┼─────┼───────┼───┼────────┼────────────┤│五│101年1月│桃園縣中壢市中│ 彭可蕙包包 1只(內有現│ꆼ證人彭可蕙之證詞(見偵│││11日上午10│山東路2段445││金約3,000至4,00│字9836號卷ꆼ第60至61頁│││時20分許│之3號早午餐先││0元、相機1臺、│,卷ꆼ第123頁)。││││生早餐店││手錶1只、身分證│ꆼ現場照片(同上卷ꆼ第63││││││及健保卡各1張、│頁)。││││││信用卡2張、提款│││││││卡1張)││├──┼─────┼───────┼───┼────────┼────────────┤│六│101年9月│臺中市西屯區西│ 柯曉雯 │包包1只(內有現│ꆼ證人柯曉雯之證詞(見偵│││3日上午6│安街271號(早││金4,000至5,000│字9836號卷ꆼ第64至65頁│││時許│餐店)││元、SAMSUNG廠牌│,卷ꆼ第133頁)。││││││行動電話1支、身│ꆼ贓物認領保管單及記帳本││││││分證、健保卡及駕│(同上卷ꆼ第66頁,卷ꆼ││││││照各1張、存摺1│第66頁)。││││││本、印章1個、數│││││││位相機1臺)││├──┼─────┼───────┼───┼────────┼────────────┤│七│101年12月│新竹市東區食品│ 彭金妹 │包包1只(內有現│ꆼ證人彭金妹之證詞(見偵│││10日上午11│路209號 拉亞漢 ││金約2萬8,000元│字9836號卷ꆼ第68至69頁│││時30分許│堡││)│)。│││││││ꆼ現場照片及記帳本(同上│││││││卷第71頁,卷ꆼ第66頁反│││││││面)。│├──┼─────┼───────┼───┼────────┼────────────┤│八│101年12月│新竹市香山區元│ 韓美櫻 │包包1只(內有現│ꆼ證人韓美櫻之證詞(見偵│││13日上午11│培街220號旁迎││金約3,000元、健│字9836號卷ꆼ第72至73頁│││時許│友飯糰││保卡1張)│)。│││││││ꆼ現場照片及記帳本(同上│││││││卷第75頁,卷ꆼ第66頁反│││││││面)。│├──┼─────┼───────┼───┼────────┼────────────┤│九│101年12月│新竹市東區科學│ 程鈴鳳 │包包1只(內有現│ꆼ證人程鈴鳳之證詞(見偵│││20日中午12│園路52號美天美││金約3萬元、信用│字9836號卷ꆼ第76至77頁│││時許│早餐店││卡及提款卡各1張│)。││││││、印章1個)│ꆼ現場照片及記帳本(同上│││││││卷第79頁,卷ꆼ第66頁反│││││││面)。│├──┼─────┼───────┼───┼────────┼────────────┤│十│101年12月│苗栗縣竹南鎮龍│ 鄒吉雲 │包包1只(內有現│ꆼ證人鄒吉雲之證詞(見偵│││25日上午11│山路3段132號││金約2萬元、身分│字9836號卷ꆼ第80至81頁│││時30分許│旁王與后手調茶││證及健保卡各1張│)。││││飲專賣店││、鑰匙1把)│ꆼ現場照片及記帳本(同上│││││││卷第83頁,卷ꆼ第66頁反│││││││面)。│├──┼─────┼───────┼───┼────────┼────────────┤│十│102年2月│高雄市苓雅區正│賴衿竹│包包1只(內有現│ꆼ證人賴衿竹之證詞(見偵││一│2日下午1│義路123之5號││金6萬元、身分證│字9836號卷ꆼ第84、86至│││時30分許│鹽酥雞小吃店││3張、駕照2張、│87頁,卷ꆼ第147頁)。││││││健保卡2張、殘障│ꆼ贓物認領保管單及記帳本││││││手冊及重大傷病卡│(同上卷ꆼ第89頁,卷ꆼ││││││各1張、印章1個│第67頁)。││││││)││├──┼─────┼───────┼───┼────────┼────────────┤│十│102年4月│桃園縣龜山鄉南│徐秀娥│背包1只(內有現│ꆼ證人徐秀娥之證詞(見偵││二│15日中午12│上路68號早餐店││金約5,000元、SA│字7741號卷第18至20、23│││時30分許│││MSUNG廠牌平板電│頁正反面、80至81頁)。││││││腦1臺、身分證及│ꆼ贓物認領保管單及扣押物││││││健保卡各2張、駕│品目錄表(同上卷第24、││││││照及行照各1張、│43頁)。││││││信用卡2張、提款│││││││卡2張、行動電話│││││││1支、身心障礙手│││││││冊1張)││├──┼─────┼───────┼───┼────────┼────────────┤│十│102年4月17│桃園縣八德市永│ 范華珠 │皮包1只(內有現│ꆼ證人范華珠之證詞(見偵││三│日下午1時│安街2號早安美││金1萬2,000元、│字9836號卷ꆼ第98至100│││10分許│芝城早餐店││行動電話1支、健│頁反面)。││││││保卡1張)│ꆼ現場照片、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及記帳本(同上卷│││││││第102至107頁,卷ꆼ第│││││││67頁反面)。│├──┼─────┼───────┼───┼────────┼────────────┤│十│102年4月│桃園縣龜山鄉中│ 蔡雅婷 │包包1只(內有現│ꆼ證人蔡雅婷之證詞(見偵││四│29日中午12│興路259號早安││金約6,000元、機│字9836號卷ꆼ第108至10│││時許│香芝城早餐店││車鑰匙1把、遙控│9頁)││││││器1個)│ꆼ現場照片及記帳本(同上│││││││卷第111頁,卷ꆼ第67頁│││││││反面)。│├──┼─────┼───────┼───┼────────┼────────────┤│十│102年5月│桃園縣桃園市龍│李林妙│包包1只(內有現│ꆼ證人 李林妙娟 之證詞(見││五│6日中午12│祥街40號對面之│娟│金約3萬元、 金戒 │偵字9836號卷ꆼ第112至│││時10分許(│美而美早餐店││指1枚、身分證、│115頁反面,卷ꆼ第122│││起訴書誤載│││健保卡、駕照及郵│頁)。│││為13時45分│││局提款卡各1張、│ꆼ現場照片(同上卷ꆼ第11│││,應予更正│││存摺1本、鑰匙2│7頁)。│││)│││把、遙控器2個)││├──┼─────┼───────┼───┼────────┼────────────┤│十│102年6月│桃園縣蘆竹鄉(│ 彭秋馨 │包包1只(內有現│ꆼ證人彭秋馨之證詞(見偵││六│7日上午9│現改制為蘆竹市││金約600元、身分│字9836號卷ꆼ第118至11│││時許│)奉化路29之2││證、健保卡及駕照│9頁)。││││號 馨馨 牛肉麵││各1張)│ꆼ現場照片及記帳本(同上│││││││卷第121頁,卷ꆼ第68頁│││││││)。│├──┼─────┼───────┼───┼────────┼────────────┤│十│102年6月│桃園縣桃園市壽│ 羅雅惠 │包包1只(內有現│ꆼ證人羅雅惠之證詞(見偵││七│10日上午8│昌街20巷20號雲││金約2萬元、身分│字9836號卷ꆼ第122至12│││時35分許(│ 林赤肉羹 ││證1張、健保卡2│4、125頁正反面,卷ꆼ第│││起訴書誤載│││張、駕照2張、提│122頁)。│││為上午8時│││款卡2張、存摺1│ꆼ現場照片及記帳本(同上│││50分,應予│││本、印章2顆)│卷ꆼ第127頁,卷ꆼ第68│││更正)││││頁)。│├──┼─────┼───────┼───┼────────┼────────────┤│十│102年6月│桃園縣桃園市建│呂鳳銀│包包1只(內有現│ꆼ證人呂鳳銀之證詞(見偵││八│11日上午9│新街92號老地方││金約2萬元、身分│字9836號卷ꆼ第128至13│││時50分許│切仔麵││證、健保卡及殘障│2頁反面)。││││││手冊各1張、信用│ꆼ現場照片(同上卷第134││││││卡3張、提款卡2│頁)。││││││張、郵局存摺1本│││││││)││├──┼─────┼───────┼───┼────────┼────────────┤│十│102年6月│桃園縣 中壢市榮曾涵容 │包包1只(內有現│ꆼ證人曾涵容之證詞(見偵││九│19日上午9│安十三街207號││金2,000至3,000│字9836號卷ꆼ第135至13│││時許│美十美早餐店││元、身分證及健保│6頁,卷ꆼ第148頁)。││││││卡各1張、提款卡│ꆼ現場照片及記帳本(同上││││││4張)│卷ꆼ第138頁,卷ꆼ第68│││││││頁)。│├──┼─────┼───────┼───┼────────┼────────────┤│二│102年6月│桃園縣平鎮市新│ 莊秀雀 │包包1只(內有現│ꆼ證人莊秀雀之證詞(見偵││十│20日下午1│榮路76號美味漢││金約4萬5,000元│字9836號卷ꆼ第139至14│││時20分許│堡早餐店││、信用卡1張、存│1頁反面,卷ꆼ第122頁││││││摺1本、印章1個│)。││││││)│ꆼ現場照片及記帳本(同上│││││││卷ꆼ第143頁,卷ꆼ第68│││││││頁)。│├──┼─────┼───────┼───┼────────┼────────────┤│二│102年6月│桃園縣中 壢市華古佳惠 │包包1只(內有現│ꆼ證人古佳惠之證詞(見偵││十│27日上午5│勛街137號太祖││金約2萬3,000元│字9836號卷ꆼ第1至2、││一│時50分許│小吃店││、身分證、健保卡│5至6、147至148頁)。││││││及信用卡各1張、│ꆼ行動電話IMEI條碼影本及││││││SAMSUNG廠牌行動│訂單(同上卷第4、8頁││││││電話1支)│正反面、11頁)。│├──┼─────┼───────┼───┼────────┼────────────┤│二│102年7月│新北市土城區千│ 林淑卿 │包包1只(內有現│ꆼ證人林淑卿之證詞(見偵││十│10日下午1│歲路7號 松林早 ││金約1萬元)│字9836號卷ꆼ第12至13頁││二│時許│餐屋│││)。│││││││ꆼ現場照片(同上卷第15頁│││││││)。│├──┼─────┼───────┼───┼────────┼────────────┤│二│102年7月│新北市板橋區金│ 賴美伶 │包包1只(內有現│ꆼ證人賴美伶之證詞(見偵││十│12日下午1│門街355之1號││金約1萬元、身分│字9836號卷ꆼ第16至17、││三│時許│美而美早餐店││證、健保卡、提款│121頁)。││││││卡及信用卡各1張│ꆼ現場照片及記帳本(同上││││││、鑰匙1把)│卷第19、68頁反面)。│├──┼─────┼───────┼───┼────────┼────────────┤│二│102年7月│新北市樹林區東│ 鄭翊君 │包包1只(內有現│ꆼ證人鄭翊君之證詞(見偵││十│17日下午1│華街34號吉得堡││金1萬648元、內│字9836號卷ꆼ第20至21頁││四│時許│早餐店││衣1件、身分證及│)。││││││健保卡各1張)│ꆼ現場照片及記帳本(同上│││││││卷第23頁)。│├──┼─────┼───────┼───┼────────┼────────────┤│二│102年7月│新北市土城區裕│洪美佐│包包1只(內有現│ꆼ證人洪美佐之證詞(見偵││十│31日上午4│生路61號全冠早││金約1,000元、身│字9836號卷ꆼ第24至25頁││五│時至4時20│餐店││分證、健保卡、悠│反面、148頁)。│││分許間某時│││遊卡及殘障手冊各│ꆼ記帳本(同上卷第68頁反│││(起訴書誤│││1張、信用卡3張│面)。│││載為上午5│││、手錶1只、NOKI││││時10分許,│││A廠牌行動電話1││││應予更正)│││支、鑰匙2把)││├──┼─────┼───────┼───┼────────┼────────────┤│二│102年8月│桃園縣大溪鎮中│ 謝惠蓉 │包包1只(內有現│ꆼ證人謝惠蓉之證詞(見偵││十│2日中午12│華路122號麥味││金約1萬4,375元│字9836號卷ꆼ第27至29頁││六│時30分許│登早餐店││、全聯卡1張)│反面)。│││││││ꆼ現場照片及記帳本(同上│││││││卷第31頁)。│├──┼─────┼───────┼───┼────────┼────────────┤│二│102年8月│新北市樹林區佳│ 劉珊 │包包1只(內有現│ꆼ證人劉珊之證詞(見偵字││十│4日上午5│園路2段104號││金約2萬元、行動│9836號卷ꆼ第32至33、14││七│時許│豪客來早餐店││電話2支、身分證│8頁)。││││││及駕照各1張、提│ꆼ現場照片及記帳本(同上││││││款卡2張、鑰匙1│卷第35、68頁反面)。││││││把)││├──┼─────┼───────┼───┼────────┼────────────┤│二│102年8月│桃園縣八德市建│蕭淑芬│色包1只(內有現│ꆼ證人蕭淑芬之證詞(見偵││十│6日上午5│國路145號可可││金約1萬2,000元│字9836號卷ꆼ第36至37、││八│時許(起訴│多早餐屋││、健保卡1張、駕│39頁正反面、148頁)。│││書誤載為上│││照2張、行照2張│ꆼ現場照片、監視器影像翻│││午5時40分│││、信用卡2張、行│拍照片及記帳本(同上卷│││許,應予更│││動電話1支、鑰匙│第41、43至48、68頁反面│││正)│││4把、提款卡1張│)。││││││)││├──┼─────┼───────┼───┼────────┼────────────┤│二│102年12月│新竹市東區關東│蘇 寶蓮 │包包1只(內有現│ꆼ證人 蘇寶蓮 之證詞(見偵││十│9日上午7│路42號寶蓮小吃││金約5萬元、身分│字9836號卷ꆼ第49至50、││九│時30分許│││證及健保卡各1張│122頁)。││││││、信用卡4張、存│ꆼ現場照片及記帳本(同上││││││摺1本)│卷第52頁)。│├──┼─────┼───────┼───┼────────┼────────────┤│三│102年12月│新竹市東區民族│ 洪桂真 │包包1只(內有現│ꆼ證人洪桂真之證詞(見偵││十│28日上午5│路144號滿味堡││金約2萬3,000至│字9836號卷ꆼ第53至54頁│││時許│早餐店││2萬4,000元、身│)。││││││分證、健保卡、駕│ꆼ現場照片及記帳本(同上││││││照及行照各1張、│卷第56、69頁反面)。││││││行動電話1支)││├──┼─────┼───────┼───┼────────┼────────────┤│三│102年12月│新竹縣竹北市中│ 周蘭英 │包包1只(內有現│ꆼ證人周蘭英之證詞(見偵││十│30日上午9│正西路114號十││金約18萬元、象牙│字9836號卷ꆼ第57至58、││一│時許│分ㄍㄚˋ意鍋貼││印章1對、身分證│123頁)。││││水餃專賣店││、健保卡及殘障手│ꆼ現場照片及記帳本(同上││││││冊各1張)│卷第60、69頁反面)。│├──┼─────┼───────┼───┼────────┼────────────┤│三│103年1月│新竹市東區竹蓮│ 劉純玉 │包包1只(內有現│ꆼ證人劉純玉之證詞(見偵││十│22日上午10│街85號 福德 發小││金約5萬元、身分│字9836號卷ꆼ第61至62頁││二│時許│吃││證、健保卡及信用│)。││││││卡各1張、NOKIA│ꆼ現場照片及記帳本(同上││││││廠牌行動電話1支│卷第64、7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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