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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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02號原告官柏堅上列原告與被告古文佳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