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3號原告耀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夷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宗瑩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94萬2,2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9,
705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7萬9,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書記官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