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55號聲請人 李玉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5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書記官黃瓊蘭┌───────────────────────────┐│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1│1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