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5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5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591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務人 童家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肆仟肆佰零捌元,及其中貳萬伍仟陸佰陸拾肆元部分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童家森向債權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新臺幣(下同)25,664元,專案補償款8,744元,共計34,408元未作繳納。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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