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簡字第181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周秉震上列上訴人因恐嚇案件,不服本院107年7月24日第一審判決,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7年8月1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乃遲至同年8月30日始提起上訴,有本院之收文章附卷可稽。已逾10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書記官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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