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2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大江王千江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三、另本院前於民國107年9月12日即命聲請人提出被扶養人王 郭鳳枝 之全部扶養義務人(即王郭鳳枝之全部子女)之姓名及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向戶政機關申領),並提出親屬系統表。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在此特別提醒聲請人如未併同補正,本院即以裁定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書記官曾盈靜┌───────────────────────────┐│附件:││聲請人自陳目前自營電腦維修之個人工作室,請敘明自開始經││營迄今或五年內之每月平均銷售額為若干?該工作室是否有商││業登記?如有,請陳報工作室名稱及統一編號。並就上開事項││一併附具相關證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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