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23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正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孟紘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9月18日107年度訴字第102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書記官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