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29號上訴人 蕭洺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慶楨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8,5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