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35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3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356號聲請人群英事務機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宇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如附表編號1所示票據已於民國107年8月17日屆滿;如附表編號2所示票據已於107年9月17日屆滿;如附表編號3所示票據已於107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峻彬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書記官李真萍┌─────────────────────────────────────┐│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35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新臺幣)│││利期間│├──┼─────┼────┼─────┼───────┼─────┼───┤│001│群英事務機│合作金庫│9,000元│107年5月10日│CY0000000│3個月│││器有限公司│商業銀行│││││││顏宇廷│長安分行│││││├──┼─────┼────┼─────┼───────┼─────┼───┤│002│群英事務機│合作金庫│9,000元│107年6月10日│CY0000000│4個月│││器有限公司│商業銀行│││││││顏宇廷│長安分行│││││├──┼─────┼────┼─────┼───────┼─────┼───┤│003│群英事務機│合作金庫│9,000元│107年7月10日│CY0000000│5個月│││器有限公司│商業銀行│││││││顏宇廷│長安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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