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2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2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257號聲請人 張惠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92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書記官鄧竹君┌──────────────────────────────┐│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25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81-NX-0000000-0│1│722│├──┼───────────┼─────────┼──┼──┤│0002│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84-NX-0000000-0│1│50│├──┼───────────┼─────────┼──┼──┤│0003│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87-NX-0000000-0│1│115│├──┼───────────┼─────────┼──┼──┤│0004│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89-NX-0000000-0│1│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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