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789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朝雄
陳天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徐月嬌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6日判決原告敗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之認定,應就各原告對被告請求之金額分別定之,是原告陳朝雄、陳天生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92,741元、176,6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9,750元、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書記官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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