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更(一)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一)字第11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蔡瑞煙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7年6月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甲○○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7年6月7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張靜琪法官吳進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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