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4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4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4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威宇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禹介夫 相對人即債務人 姚博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四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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