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13號原告 許天子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 律師複代理人 陳柏宏 律師被告 蔡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05年4月26日上午11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里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宣示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之期日或辯論終結時指定之期日為之。前項指定之宣示期日,自辯論終結時起,不得逾二星期。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23條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06年4月12日辯論終結,並定「106年4月27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依上開關於宣示期日之規定,為免再開辯論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而有變更宣示期日之重大事由,爰變更宣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書記官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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