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35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359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書記官黃鈺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