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訴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一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陸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一年六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曉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孟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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