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醒亞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張醒亞自民國玖拾壹年貳月肆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張醒亞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事由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執行羈押,嗣並分別裁定自九十年八月四日、十月四日、十二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三次,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二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吉
法官劉秉鑫法官江翠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