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18號聲請人 林義守 關係人高雄縣私立義大國際高級中學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正變更財團法人高雄縣私立義大國際高級中學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高雄縣私立義大國際高級中學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六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款至第十六款、第十四條至第三十二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是依該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49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縣私立義大國際高級中學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前高雄縣政府(現為高雄市政府)於民國86年9月17日許可設立,並於87年4月24日登記經本院核發法人登記書在案。茲為因應高雄縣市合併及業務需要使捐助章程法制體系更趨完備,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並提出第5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教育部函、法人登記證書各1件為證。
三、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6條至第12條、第13條第2款至第16款、第14條至第32條部分:
經核上開變更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1條至第5條、第13條第1款、第33條、第34條部分:
(一)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2條、第5條部分:按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財團之目的、事務所及財產之總額為財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之一;又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民法第59條、第6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4款及第3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人登記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82條規定,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裁定。經核,附表「修正條文」欄第2條屬財團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記載,第5條則為捐助財產總額之變更。此等補充變更事項,乃財團主管機關之許可事項,即財團如經主管機關許可變更,則得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有關規定,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而由受理之地方法院登記處依有關法規就具體情事認定是否准許為法人名稱之變更登記,非屬民法第62條之聲請法院民事庭為章程必要處分之事項。
(二)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1條、第3條、第4條部分:按有關財團法人設立宗旨之變更、增訂業務範圍及財團目的事業之變更,均屬財團目的之變更,並無涉及財團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事項;而財團目的之變更,依民法第65條規定,則應由主管機關斟酌捐助人之意思為之(最高法院85年度臺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核,附表「修正條文」欄第1條係屬財團法人設立目的與宗旨之記載,第3條、第4條則係關於財團法人之辦學理念及業務範圍之增訂,均屬財團目的之變更,並無涉及財團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事項;而財團目的之變更,如前所述相同,均屬財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其變更乃財團主管機關之許可事項,財團於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後,得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非屬民法第62條之聲請法院民事庭為章程必要處分之事項。
(三)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13條第1款部分:按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依民法第62條後段規定,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能由董事會、董事、信徒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法人之內部機關逕行修正,如有此揭規定,均於法不合,司法院71年6月1日(71)院台廳一字第3097號函、司法院71年7月2日(71)院台廳一字第3607號函可資參照。經核,附表「修正條文」欄第13條第1款賦予董事會有修改捐助章程之權限,惟依前揭函示,上開修正於法無據,實無從准許補充或變更。
(四)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33條、第34條部分:上開條文內容核與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均無涉。揆諸前揭說明,上開部分均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從而,此部分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管安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書記官顏妙芳附表:
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義大國際高級中學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原條文│說明│├──────────────┼──────────────┼──────────┤│第一條│第一條│一、合併現行條文第一││為規劃完善的十二年一貫學制,│興學目的:為規劃統整完整學校│條及第二條內容,││並推廣優質國際教育嘉惠學子,│,推廣優質教育嘉惠更多學子,│並酌以文字修正,││設立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義大國│特捐助金額興辦高級中學、國民│明定設立目的與名││際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法人)│中學,國民小學及幼稚園等教育│稱。││,特依私立學校法第十條第一項│,為國儲才,並謀其健全發展。│二、明定法源依據。││及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訂定準││三、刪除原條文誤植「││則之規定,訂定本章程。││幼稚園」字樣,且││││高中無附設幼稚園││││之法源依據。│├──────────────┼──────────────┼──────────┤││第二條│本條移列至第一條。│││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高雄││││縣私立義大國際高級中學。││├──────────────┼──────────────┼──────────┤│第二條│第三條│一、條次變更。││本法人事務所設於高雄│學校位置○○○鄉○○○段026-│二、刪除現行條文學校││市○○區○○路一段六│0020、0000-0000、000-0000、0│位置及校地面積之││號。│000-0000、000-0000、000-0000│說明。│││、000-0000、0000-0000、0027-│三、縣市合併後,明示│││0017地號。│並修正法人事務所│││校地面積:33,464平方公尺。│住址。│││本財團法人事務所:高雄縣大樹││○○鄉○○路○段○號。││├──────────────┼──────────────┼──────────┤│第三條││一、本條新增。││本法人之辦學理念為:││二、明示辦學理念。││一、實施十二年一貫的全人教育││││,含高中部、國中部和國小││││部,共十二個年級。││││二、落實五育均衡發展,提供學││││生多元智慧學習機會,以符││││適性發展。││││三、強化學校國際教育特性,培││││養學生具有國際人品和國際││││宏觀視野。││││四、透過創新教學和探索學習,││││確保學生習得關鍵知能,並││││建立學校優質品牌。││││五、深耕各年級各領域特色課程││││,建置學校寶貴的教育文化││││資產。││││六、透過課程、資源和環境等特││││性,強化人文與科技,培養││││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人才。││││七、提升教師專業發展,營造健││││康安全環境,以建立友善雙││││語之國際學園。│││├──────────────┼──────────────┼──────────┤││第四條│本條刪除。│││本校設班級數:含高中部每一年││││級二班,共六班,並附設國中部││││每一年級三班,共九班;國小部││││每一年級三班,共十八班。││├──────────────┼──────────────┼──────────┤│第四條││一、本條新增。││本法人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設立高││二、縣市合併後,明示││雄市私立義大國際高級中學(含││學校名稱及地址。││國中部及國小部),其地址為高││││雄市○○區○○路一段六號。│││├──────────────┼──────────────┼──────────┤│第五條│第五條│明示捐助設立時之捐助││本法人設立時捐助之財產總額為│設校基金來源:本法人之基金來│人及財產總額,並詳列││新臺幣壹億參仟參佰陸拾玖萬玖│源與校地來源由林義守先生籌措│捐助財產所包括之現金││仟貳佰元整,由林義守先生籌措│捐贈,基金捐贈金額為新台幣肆│及非現金資產金額。││捐贈現金新臺幣肆仟萬元整及非│仟萬元整。│││現金資產玖仟參佰陸拾玖萬玖仟││││貳佰元整設立。嗣後並得繼續接││││受國內外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捐贈。│││├──────────────┼──────────────┼──────────┤││第六條│本條刪除。│││建校經費:本法人之校舍來源沿││││用原有義大國際中小學之校舍及││││其設備(含教學大樓與宿舍各一││││棟)。││││建校工程及經費概算:││││96學年度││││圖書館經費概算:新台幣貳佰萬││││元整。││││校舍重要設備概算:新台幣參佰││││壹拾伍萬元整。││││總經費概算:新台幣伍佰壹拾伍││││萬元整。││││97學年度││││圖書館經費概算:新台幣壹佰萬││││元整。││││校舍重要設備概算: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整。││││總經費概算: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整。││││98學年度││││圖書館經費概算:新台幣壹佰萬││││元整。││││校舍重要設備概算: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整。││││總經費概算: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整。││├──────────────┼──────────────┼──────────┤│第六條│第七條│條次變更,並刪除部分││本法人之創辦人為林義守先生。│創辦人:林義守│內容。│││出生地:台中縣││││出生年月日:民國30年11月4日││││住址:高雄市○○區○○街158││││號2樓││││學歷:初補班結業││││經歷:義聯集團董事長、 義守大 ││││學創辦人、義大國際中小學創辦││││人││├──────────────┼──────────────┼──────────┤│第七條│第八條│一、條次變更。││本法人董事會董事之總額為九人│本財團法人置董事九人組織董事│二、明示董事總額及任││;董事長一人,由當屆董事互選│會,集體行使職權,並推選董事│期、董事長之推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人。│長,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會之職│、董事及當然董事││董事每屆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權依私立學校法及其施行細則暨│之產生。││任一次。創辦人為當然董事,不│本校董事會組織章程之規定。│三、增列董事之積極資││經選舉而連任。││格。││董事候選人除須認同本法人設立││││目的及辦學理念外,並須為具備││││熱心教育事業之國內外人士。│││├──────────────┼──────────────┼──────────┤│第八條││一、本條新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董事││二、明示董事之消極資││候選人:││格及不適合充任董││一、曾任私立學校法中華民國九││事之對象。││十七年一月十八日修正生效││││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以下簡稱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董事長、董事,或修││││正生效後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或私立││││學校校長,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經判刑確定或經依法││││解職或免職。││││二、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四、無行為能力者或限制行為能││││力。││││本法人所設學校之職工、學生不││││得充任本法人之董事。│││├──────────────┼──────────────┼──────────┤││第九條│一、本條刪除。│││本財團法人依董事長之任期、選│二、相關內容移列修正│││聘、解聘、改選、補選及董事會│條文第七至十一條│││議等事項,悉依照私立學校法及│,並酌作文字修正│││其施行細則有關之規定。│。│├──────────────┼──────────────┼──────────┤│第九條││一、本條新增。││每屆董事會應依捐助章程規定之││二、明示董事之改選及││董事總額加推三分之一以上適當││補選程序。││人員為下屆董事候選人,並從候││三、增定董事候選人出││選人中選出足額之下屆董事。││具願任同意書之規││前項董事之候選人應預先出具願││定。││任同意書,始得列入候選人名單││││;其於當選後教育部核定前,因││││死亡、撤銷同意或其他事由不能││││擔任下屆董事者,視為任期中出││││缺,董事會應辦理董事補選。依││││私立學校法補選之董事候選人,││││亦同。│││├──────────────┼──────────────┼──────────┤││第十條│本條刪除。│││本財團法人之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及其他產權)由林義守先││││生籌措捐助。││├──────────────┼──────────────┼──────────┤││第十一條│本條刪除。│││本財團法人設立以後,其他團體││││機關或私人捐贈之財產,均為本││││財團法人所有,其管理使用悉依││││私立學校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之││││規定。││├──────────────┼──────────────┼──────────┤│第十條││一、本條新增。││董事長、董事有私立學校法第二││二、明示董事長解職、││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董事解聘事項。││當然解任;其當然解任之生效日││││期,依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董事長、董事有私立學校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情事時,其職務當││││然停止;其當然停職之生效日期││││,依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董事長、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本法人董事會予以解職或││││解聘:││││一、董事長、董事任職期間,因││││故不能履行董事長、董事職││││務。││││二、董事長、董事任職期間,因││││個人行為影響本法人聲譽。││││前項解職、解聘事項之決議,應││││有董事總額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並應自解職、解聘決議之││││日起十日內,以可供存證查核信││││件通知該董事長解職、董事解聘││││事由及生效日期,並檢附該次董││││事會議紀錄。│││├──────────────┼──────────────┼──────────┤│第十一條││一、本條新增。││董事長、董事於任期中出缺時,││二、明示董事會辦事人││董事會應於其出缺後一個月內,││員人數。││推選董事長或補選董事。創辦人││││喪失其當然董事資格或於任期中││││因本捐助章程之修訂,增加董事││││名額後之缺額時,亦同。││││依法補選之董事,補足原任者之││││任期。但創辦人喪失其當然董事││││資格或於任期中因本捐助章程之││││修訂,增加董事名額後之缺額時││││,其補選董事之任期以補足當屆││││董事之任期為限。│││├──────────────┼──────────────┼──────────┤│第十二條││一、本條新增。││董事會得置秘書一人,辦事員一││二、明示董事會辦事人││人或二人,辦理日常事務及會議││員人數。││紀錄之整理。│││├──────────────┼──────────────┼──────────┤│第十三條││一、本條新增。││董事會之職權如下:││二、明示董事會職權。││一、捐助章程之變更。││││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四、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五、校長之選聘、監督、考核及││││解聘。││││六、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為有助││││增加本法人所設學校財源之││││投資。││││七、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為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購置或出租。││││八、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條規定││││,為學校附屬機構之設立。││││九、本法人所設學校之籌設、停││││辦、改制、合併、解散,或││││改辦理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或聲請本法人││││破產之決定。││││十、校務報告、校務計畫、重要││││規章之審核及執行之監督。││││十一、經費之籌措及運用。││││十二、本法人及所設學校預算及││││決算之審核。││││十三、財團法人變更登記資料之││││審核。││││十四、本法人設立基金之管理。││││十五、所設學校基金管理之監督││││。││││十六、財務行政之監督。│││├──────────────┼──────────────┼──────────┤│第十四條││一、本條新增。││本法人董事會決議之重要事項,││二、明示董事會決議之││指依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重要事項。││項但書規定所列事項。│││├──────────────┼──────────────┼──────────┤│第十五條││一、本條新增。││董事會議每學期至少舉行一次,││二、明示董事會議之召││開會通知應以可供存證查核之方││集及會議主席。││式,於會議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董事長召集董事會議,並為會議││││主席。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或擔任主席時,由出席董事互推││││一人為會議主席。││││經現任董事二人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時,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教││││育部許可後,自行召集之。│││├──────────────┼──────────────┼──────────┤│第十六條││一、本條新增。││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不得││二、明示董事會議之舉││委託他人代理。但因故無法親自││行方式。││到場時,得以視訊會議方式為之││││,並應全程錄音、錄影存證並載││││明於會議紀錄,妥善永久保存。│││├──────────────┼──────────────┼──────────┤│第十七條││一、本條新增。││第十四條所列重要事項之討論,││二、明定重要事項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以可供存證查││之通知。││核之方式,將議程通知各董事。││││前項所定會議十日前,指開會通││││知單發文日之次日起算至開會當││││日前一日止,至少滿十日。││││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連續召集三次董事會議││││,每次會議間隔之一定期間,至││││少十日。│││├──────────────┼──────────────┼──────────┤│第十八條││一、本條新增。││董事會之決議,應有董事總額過││二、明示董事會議議決││半數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人數之計算及重要││之同意行之。但董事會為第十四││事項決議之辦理方││條所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董││式。││事總額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董事會為第十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列事項之決議時,應以投票││││方式行之,並經出席者當場將票││││全數封緘後簽名永久保存,其表││││決結果並應載明於會議紀錄。│││├──────────────┼──────────────┼──────────┤│第十九條││一、本條新增。││董事會議紀錄應由會議主席及紀││二、明示董事會議紀錄││錄人員簽名,並於會後十日內,││之分送及保存。││將會議紀錄分送各董事、監察人││││及其他列席人員,並依法令規定││││送教育部。││││董事會議紀錄應列入本法人重要││││檔案,於本法人存續期間,永久││││保存於本法人主事務所。│││├──────────────┼──────────────┼──────────┤│第二十條││一、本條新增。││本法人置監察人一人,任期四年││二、明示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具有熱心教育事業之公正人士,││三、第二項明定監察人││得為本法人監察人之候選人。││之積極資格。│├──────────────┼──────────────┼──────────┤│第二十一條││一、本條新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監察││二、明定監察人之消極││人之候選人:││資格及選聘程序。││一、曾任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董事││││長、董事,或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或││││私立學校校長,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經判刑確定或經││││依法解職或免職。││││二、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四、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監察人之遴選、改選或補選,由││││董事會選定人選,報教育部核定││││後,聘任之。│││├──────────────┼──────────────┼──────────┤│第二十二條││一、本條新增。││監察人職權如下:││二、明定監察人之職權││一、財務之監察。││。││二、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監察。││││三、決算報告之監察。││││四、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學校法人解散││││清算期內財務報表及各項簿││││冊之審查。│││├──────────────┼──────────────┼──────────┤│第二十三條││一、本條新增。││監察人有私立學校法第二十四條││二、明定監察人解聘事││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當然解││項。││任;有同條第三項情事時,其職││││務當然停止。││││監察人在任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本法人董事會予以解聘││││:││││一、具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二、有事實足以證明其從事或涉││││及不誠信、不正當之活動,││││或有妨礙公務、違反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任職本法人或所設學校。││││監察人有前項情形之一,經本法││││人董事會決議解聘時,本法人應││││自解聘決議之日起十日內,以可││││供存證查核信件通知該監察人解││││聘事由及生效日期,並檢附該次││││董事會議紀錄。│││├──────────────┼──────────────┼──────────┤│第二十四條││一、本條新增。││校長之選聘、監督、考核及解聘││二、明定校長選聘、監││事項與程序,應由董事會依私立││督、考核及解聘事││學校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訂定辦法││項與程序之處理。││,經董事會議通過後,施行之。││││校長之聘任契約,由本法人及當││││事人以書面方式為之;契約內容││││並應載明權利、義務及其他雙方││││合意之事項。││││前項校長聘任契約不得違反相關││││法令規定。│││├──────────────┼──────────────┼──────────┤│第二十五條││一、本條新增。││本法人及所設學校基金及經費不││二、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及││十五條規定,明定││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學校校產、基金之││││管理使用方式。│├──────────────┼──────────────┼──────────┤│第二十六條││一、本條新增。││本法人所設學校之收入,應悉數││二、依私立學校法第四││用於當年度預算項目之支出;其││十六條規定,明定││有賸餘款者,應保留於該校基金││學校賸餘款之運用││運用。││。││前項賸餘款,經本法人董事會決││││議,並報經教育部同意後,得於││││其累積盈餘二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學校財源之投資。│││├──────────────┼──────────────┼──────────┤│第二十七條││一、本條新增。││本法人所設學校辦理私立學校法││二、明示學校開源作為││第五十條第一項所定事項,應經││之程序。││本法人董事會決議,並專案報請││││教育部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第二十八條││一、本條新增。││本法人及所設學校應依法令建立││二、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內部控制制度,對人事、財務、││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學校營運等實施自我監督。││辦理。│├──────────────┼──────────────┼──────────┤│第二十九條││一、本條新增。││本法人及所設學校應依法令建立││二、依私立學校法第五││會計制度,據以辦理會計事務。││十二條、第五十三││本法人及所設學校之年度收支預││條規定辦理。││算、決算,應分別陳報教育部備││││查。││││前項預算編列之項目、種類、標││││準、計算方式及經費來源,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至預算年度終││││止日。││││本法人及所設學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決算及年度財務報表,應││││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相關規││││定公告之。│││├──────────────┼──────────────┼──────────┤│第三十條││一、本條新增。││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均為無給││二、明示董事長、董事││職者,得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監察人經費支領││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事宜。││時,應由本法人聘為專任,且不││││另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其報酬││││之上限,應符合教育部之規定。││││第十二條所列董事會辦事人員,││││得納入本法人所設學校之員額編││││制。││││前三項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及││││董事會辦事人員所需經費及支用││││情形,應載明於本法人之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第三十一條││一、本條新增。││本法人創辦人、董事或監察人執││二、明示創辦人、董事││行職務有利益衝突者,應依私立││、監察人、董事會││學校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事人員其利益迴││自行迴避,並不得假借職務上之││避事宜。││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其本人││││或第三人之不正當利益。││││創辦人、董事或監察人有前項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之情事,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利害關係人得向董事會││││舉發,經調查屬實者,董事會應││││命其迴避。││││董事會議討論事項涉及董事長或││││董事本身利害關係時,該董事長││││或董事除為必要之說明外,應行││││迴避,並不得參與該案之討論及││││表決。││││第一項所定應迴避之人未迴避者││││,其參與之該次會議所為之決議││││,無效。││││第三項規定於董事長之選舉及董││││事之改選時,不適用之。││││第一項至第二項規定,於董事會││││辦事人員準用之。│││├──────────────┼──────────────┼──────────┤│第三十二條│第十二條│一、條次變更。││本法人解散清算後,所賸餘財產│本財團法人解散清算後,所剩餘│二、相關內容移列修正││,得依董事會之決議,並報經主│財產,得依董事會之決議,並報│條文第三十二條,││管教育機關核定,捐贈予其他私│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捐贈│並酌作文字修正。││立學校之學校法人,或辦理教育│予私立學校或辦理教育文化社會│三、本條依據私立學校││、文化、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或各級政│法第74條第1項規││人,並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府。但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定訂定。││利為目的之團體。如不能定其歸│利為目的之團體。如不能定其歸│││屬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私立學│屬時,其剩餘財產歸屬於私立學│││校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校所在地之地方政府。││├──────────────┼──────────────┼──────────┤│第三十三條│第十三條│一、條次變更。││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私立學│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教育部│二、相關內容移列修正││校法、民法、內政部訂定之會議│法令及民法之規定辦理。│條文第三十三條,││規範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酌作文字修正。│├──────────────┼──────────────┼──────────┤│第三十四條││一、本條新增。││本章程報請教育部核定,並經法││二、明示施行程序。││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