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3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提出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前因強盜等經本院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審認後,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0元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鄭子俊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書記官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