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42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69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69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書記官周育瑜┌──────────────────────────────────────────────────┐│附表:股票94年度催字第69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新竹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七一─ND─000六九五││1│1000││├──┼──────────────┼──────────────┼────┼───┼────┼───┤│002│新竹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七一─ND─000六九六││1│1000││├──┼──────────────┼──────────────┼────┼───┼────┼───┤│003│新竹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七一─ND─000六九七││1│1000││├──┼──────────────┼──────────────┼────┼───┼────┼───┤│004│新竹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七四─ND─00三五五七││1│1000││├──┼──────────────┼──────────────┼────┼───┼────┼───┤│005│新竹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七四─ND─00三五五八││1│1000││├──┼──────────────┼──────────────┼────┼───┼────┼───┤│006│新竹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七一─NX─000一五九││1│500││├──┼──────────────┼──────────────┼────┼───┼────┼───┤│007│新竹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七二─NX─000七九一││1│400││├──┼──────────────┼──────────────┼────┼───┼────┼───┤│008│新竹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七二─NX─000九九一││1│400││├──┼──────────────┼──────────────┼────┼───┼────┼───┤│009│新竹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七四─NX─00一二五三││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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