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非字第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台非字第四○號
上訴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五二三○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六八五號、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五七二號),認為部分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關於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部分撤銷。
右開撤銷部分免訴。
理由非常上訴理由稱:「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所明定。此項訴訟法所稱之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連續犯屬裁判上一罪,該項犯罪事實之一部判決確定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因之,同一案件之一部分犯罪事實,經法院為實體判決確定者,就其他部分之犯罪事實,縱屬起訴在先,仍應為免訴判決之諭知。卷查被告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五年五月廿一日起,至同年十月卅一日止,連續在新竹縣○○鄉○○路○○號五樓家中,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安非他命,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四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後,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五日,以八十五年度苗簡字第七三一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於同年十二月廿三日確定,有該案卷及刑事簡易判決可稽,而被告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四年九月廿八日回溯前四日內某時點起,至八十五年十一月四日止,連續多次在新竹縣○○鄉○○街廿一巷十弄七號四○○○鄉○○路○○○號五樓住處內,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安非他命,經檢察官於八十五年二月廿九日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六八五號、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五七二號起訴書提起公訴,該案起訴之犯罪事實與上開判決確定之前案,犯罪時間大部分重疊,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實施,自屬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於訴訟法上自亦屬同一案件,則前案科刑判決之效力,應及於全部事實,本件起訴在前,第一審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於八十五年五月二十日判決時,因前案尚未判決,故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五月,於法固非無據。惟原判決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判決時,前案已判決確定,竟未依法判決免刑,而仍從實體上論處被告罪刑,自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案經確定,且不利於被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救濟。」等語。
本院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又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者,以一罪論,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刑法第五十六條分別定有明文。而連續犯係裁判上一罪,其一部分犯罪事實曾經判決確定者,效力及於全部。本件被告甲○○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同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在新竹縣○○鄉○○路○○○號五樓家中,連續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安非他命多次之事實,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一九一三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五日,以八十五年度苗簡字第七三一號簡易判決論以連續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確定在案(非常上訴意旨誤為同月二十三日確定)。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復就被告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回溯前四日內某時起至八十五年一月三十日止,在新竹縣○○鄉○○街○○○巷○弄○號四樓自宅,連續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安非他命之犯行,於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九日提起公訴,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不察,於八十五年五月二十日以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九一號判決重覆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五月,被告不服上訴,原審法院亦疏未注意,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又以被告自八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回溯前四日內某時起至八十五年十一月四日止,連續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安非他命,以八十五年上訴字第五二三○號刑事判決,撤銷第一審此部分判決,改判被告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有各該案卷可稽。查原判決既認定被告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在上開期間連續犯罪,則與前開確定在先之台灣新竹地方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為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甚明,而其連續犯之一部分犯罪事實,既經判決確定,效力當然及於全部,揆諸首開說明,原判決關於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安非他命部分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始為適法,竟誤為實體判決,顯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案經確定,且不利於被告,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洵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部分撤銷,另行判決免訴,以資糾正。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錫奎
法官洪清江法官吳昆仁法官李伯道法官邵燕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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