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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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9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丁○○丙○○上列被告因賭博等案件,公訴人分別於民國94年6月8日、6月15日聲請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茲因法院認定之事實與協商合意之事實不符,甲○認本案之事實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袁以明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