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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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33號上訴人乙○○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00000000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1133請求撤銷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書記官高惠美